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正式公布,這部號稱是中國第一部針對檢驗檢測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出爐,讓小編頓時覺得眼睛亮瞎了。小編認為,這部條例在很多方面相對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來說,指導性、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更接地氣。下面小編就將梳理的結果一起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鼓勵標準制定,重視知識產權
《條例》第八條“鼓勵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技術研發,創新管理服務模式,參與標準制定;鼓勵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儀器設備和檢驗檢測方法等專利”。僅這一條,就將某些省份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國際標準、非標方法甩開N條街。在此政策鼓勵下,可以預計未來幾年上海將領跑全國的標準研究和制定。
二、購買社會保險,抵御各種風險
《條例》第十四條“鼓勵檢驗檢測機構投保機構責任保險和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提高檢驗檢測機構的賠付能力和風險抵御水平”。此條為處于高風險地帶的檢驗檢測機構指明了一條道路。
三、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立體監管
《條例》對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公開、人員聘任、提供服務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具備很強的操作性。
1、信息公開的具體做法和罰則
《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明確告知應該如何公示信息,同時《條例》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未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非常明確地闡明了不這樣做應該遭受的罰則。
2、不合格品報告的具體做法和罰則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列舉了非常常見的一種社會責任——當被檢對象不合格時,應視情況報告,而不是一味為客戶保密。同時《條例》第四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時,未立即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了罰則。
3、數據造假的嚴重后果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受到處罰的檢驗檢測機構,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購買其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授予榮譽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時,應當查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三條: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禁止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看完以上三段話,還有檢測機構和人員敢對數據動手腳嗎?小編覺得這一條應該推廣至全國,讓數據造假者無法生存。
4、關于人員聘任
《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在聘用檢驗檢測人員之前,應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途徑查詢其信用記錄,不得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
三、多個部門協作,減少機構負擔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申請以計量認證為前置條件的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部門應當依法采信計量認證結果,對相同內容不再重復考核,但發現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計量認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資質許可事項外,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許可變更或者延續的,資質許可部門可以依法簡化現場評審或者采用書面評審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