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兩種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必須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
(一)告知承諾程序: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部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資質認定的方式。
告知承諾的適用范圍: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告知承諾申請撤回后,檢驗檢測機構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二)一般程序:由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資質認定部門對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遠程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