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驗證和方法確認是我們實驗室在使用新的標準方法或開發新的方法時必須要做的事情,那什么時候需要做方法驗證,什么時候要做方法確認呢?下面就由小迪和您一一講解。
我們來看看CNAS實驗室認可準則和CMA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是怎么說的吧。
一、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7.2.1.5 實驗室在引入方法前,應驗證能夠正確地運用該方法,以確保實現所需的方法性能。應保存驗證記錄。如果發布機構修訂了方法,應在所需的程度上重新進行驗證。
7.2.2.1 實驗室應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標準方法進行確認。確認應盡可能全面,以滿足預期用途或應用領域的需要。
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國認實函【2016】33號)
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方法控制程序。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證實。在使用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檢驗檢測機構應跟蹤方法的變化,并重新進行證實或確認。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作業指導書。如確需方法偏離,應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和批準,并征得客戶同意。當客戶建議的方法不適合或已過期時,應通知客戶。
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并告知客戶相關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應經確認。
從以上CNAS實驗室認可準則和CMA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方法驗證/證實和方法確認的區別在于:方法驗證/證實的對象是標準方法;而方法確認的對象是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標準方法。